收益均等定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63页(476字)

假定经济当事人0是一个不可分物品的卖者,他不能从这一物品上得到价值,当事人1,……,I是这一物品潜在的买者。

当他在拍卖时应价类型的矢量为θ=(θ1,θ2,……,θ1)时,假设yi(θ)是买者i得到这一物品的概率。当I个买者的类型特征为θ=(θ1,θ2,……,θ1)时,风险中立的买者i的预期效用为θiyi(θ)+ti(θ)。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得到着名的收益均等定理:

考虑一个有I个风险中立的买者的拍卖定价过程,其中买者i的估价值在一个区间[i,θi]内,其中,θii且有一个严格正的密度φi(·),买者的类型在统计上是独立的。

假定对每个买者i来说都给定两个不同拍卖过程的一对贝叶斯纳什均衡:①对每一个可能的现实(θ1,θ2,……,θ1),在两个拍卖中,买者i具有一个得到这一物品的确定概率;②当买者i的对这一物品的估价值是在物品的最低可能水平上时,在两个拍卖过程中,买者i具有相同的预期效用水平。那么对卖者来说,两个拍卖的均衡状态就产生同样的预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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