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112页(524字)

补偿原则是福利经济学中用来判断两种政策优劣的一个标准。

假如政策A能使所有当事人的利益都比在政策B下得到改进,则政策A显然比政策B优越。但在现实中这种情形是很少见的,更一般的情况是政策A与政策B相比,能使一部分人利益增加,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这时如果受益者对受损者进行实际补偿,能使得双方的利益都得到增进,则A仍然是优于B的。但这样做涉及到利益的重新分配,在现实中也是很难行得通的。为了避开这一难题,卡尔多和希克斯在30年代提出了这样的判断原则:在政策A下,如果受益者得到的好处足以超过受损者的损失,则政策A优于政策B。这一原则不要求补偿真正得到实施,只要求受益“足以超过”损失。

这就是所谓的“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批评。

首先,要宣称政策A比政策B优越,必须赋予政策A下获益者的福利比受损者的福利以更大的权重。其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一原则会导致自相矛盾的判断结果:政策A优于政策B,且政策B又优于政策A。

这一矛盾首先由西托夫斯基指出,并且很容易用简单的例子证实。这表明单纯从逻辑基础上看,补偿原则就不是一个定义得很好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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