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税和间接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39页(473字)

直接税与间接税,是西方财政学对税收的一种分类,也是西方国家较为普遍使用的一种分类。

直接对个人或企业征收的税,如各种所得税、财产税、社会保险税、利得税及资本收益税等皆为直接税,直接税在现代西方国家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间接税,是对货物和服务征收的但又是间接支付的税。如各国的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和关税等。间接税通常通过提高商品售价或劳务价格等办法转嫁出去,主要由消费者负担。

直接税和间接税概念,早在18世纪由法国重农学派的魁奈(1694~1774)提出。魁奈基于只有农业能够生产“纯产品”的理论,认为课征于土地的税是直接税,其他税则属于间接税。

19世纪英国经济学家穆勒(J.S.Mill)提出以组税立法时预期是否转嫁为标准区分直接税和间接税的观点,即立法时预期纳税人自己直接负担的为直接税;立法时预期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为间接税。此后的西方学术界又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区分两者的标准,并对这两类税之间的选择问题进行探讨。

上一篇:遗产税或继承税 下一篇:税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