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输入中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56页(511字)

也称为竞争中性,即税制使在同一国家内进行相同经营活动的所有公司的等额所得负有相同税负。

也就是说当不同国籍的企业在所投资国家从事相同的生产活动所需支付的总税负都相同时,可称之为资本输入中性。

一般要从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两方面看资本输入中性,例如,A国的X公司在B国建立一家分公司进行经营活动,A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4%,B国为30%,A国若对本国公司的国外来源所得实行免税法,X公司的B国分公司将与B国当地公司一样,税负同为30%,A国税制则从资本输出国的角度,保证了在资本输入国实现资本输入中性,使本国对外投资者在B国与当地竞争者处于平等的纳税地位。

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B国对在本国从事同样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否认其资金来自哪国,一律给予相同的税收待遇,按同一税率纳税,则B国的税制具有本国的资本输入中性。但外来投资者能否真正享受到这种中性带来的好处,则取决于其居住国或国籍国能否采用免税法来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或在实行抵免法的情况下,能否给予税收饶让。可见,资本输入中性的实现,依赖于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两方面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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