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83页(306字)

亦称“法定保险”,是“自愿保险”的对称。

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行政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保险。这种保险是基于国家的社会改革和经济政策的需要而实施的,是为实行某种政策而运用保险手段予以配合。强制保险的特点是:具有全局性,凡是在规定的保险范围之内,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保险责任自动生效,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了投保手续。如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只要你踏上了车、船、飞机,保险责任就自动开始;保险金额的确定是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计算的;投保人的被动性,例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强制保险,车主不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该车就不能上路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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