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99页(258字)

责任保险的一种。

凡是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因自身的疏忽或过失等侵权行为,致使第三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该责任者就应该依法承担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的成立,应以法律规定为前提。

如建筑或安装工程在施工期间,汽车在行驶途中,船舶、飞机在航行中常可能发生事故,危及他人即第三者的安全,依法须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这种保险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损害事实的存在;②行为的违法性;③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行为的过失性。

法律上称这种责任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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