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637页(1421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纲领性文件。

1944年7月22日在布雷顿森林会议上通过,1945年12月27日生效。1968年5月31日经理事会同意修改,1969年7月28日起生效。

1976年4月30日经理事会同意修改,自1978年4月1日起生效。协定具有引文和31条,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的宗旨、份额、外汇安排的义务、基金的业务、成员国的一般义务和特别提款权等。

基金的宗旨主要是通过设立一个常设机构,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推动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均衡增长,从而促进和维持成员国的高水平就业和实际收入;促进外汇的稳定,维持成员国之间有秩序的外汇安排,避免操纵汇率;以资金支持成员国调节国际收支失衡等。

基金的份额是成员国对基金资产的认缴额。各国认缴的数额主要决定于它们在世界经济中所占的地位。份额对基金重大问题的决定关系重大,它也决定各成员国在基金中的权利,如投票权、使用基金贷款的额度和分到的特别提款权的数量等。

关于外汇安排,协定要求各成员国保证同基金和其他成员国进行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并促进一个稳定的汇率制度。基金应对成员国的汇率政策行使严密的监督,各成员国应该向基金实施这种监督所需要的资料,基金定期地与成员国就汇率和其他经济政策问题进行磋商。

根据协定第八条款的规定,基金成员国在条件具备时必须承担经常项目下货币可兑换的义务,即不得限制经常项目下的付款和资金转移;不得实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种汇率制度;兑付其他成员国因经常性交易结余或支付经常项目交易所需要的本国货币。

基金的业务主要是为帮助成员国调节国际收支而向其提供贷款,使用基金一般资金的贷款采取“购买”和“购回”形式,即成员国以本国货币购买其他国家货币,到期时再用其他国家货币将本国货币购回。

特许贷款则采取低利息的贷款或赠予的形式。基金对成员国的贷款分普通(regular)贷款、特别(special)贷款和特许(concessional)贷款三大类。普通贷款包括储备档(reserve franche)、信贷档(credit franche)和中期基金贷款(extended fund facility)。特别贷款包括补偿和应急融资贷款(compensatory and contingency financing facility),缓冲库存融资贷款(buffer stock financing facility)和补充储备贷款(supplemental reserve facility)。

特许贷款包括扩大结构调整贷款(enhanced structual adjustment facility)及其前身结构调整贷款(structual adjustment facility)。扩大结构调整贷款是对低收入成员国的低息贷款及对重负债穷国的赠予。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在60年代末和70年代中期做过两次修正。第一次修正主要是增加了有关特别提款权的多项条款,第二次修正主要涉及取消黄金条款、成员国的汇率安排及基金对成员国的汇率政策的监督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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