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限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638页(522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使用基金贷款时必须实行得到基金赞同的经济调整计划。

条件限制是20世纪50年代由美国提出的,1969年写进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主要内容包括赤字国家要紧缩国内信贷、削减公共部门支出、控制外债规模、实行货币贬值和提高利率等内容,以尽快恢复国际收支均衡。条件限制反映了国际货币基金的如下观点:把经济稳定目标置于经济发展之上;对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原因的分析侧重于国内过度需求方面;要求成员国实行的经济调整政策主要是经济紧缩。为了保证基金贷款的及时偿还和资金的循环使用,规定一些条件是必要的,但条件限制过度强调经济紧缩政策在国际收支调整中的作用,从而限制了使用基金贷款国家在国内政策上的灵活性,损害了有关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减少了急需资金的发展中国家使用基金贷款的机会,并造成基金与发展中国家的日益尖锐的矛盾和摩擦。

在1997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基金对使用贷款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规定以高利率和经济紧缩为主的一整套条件限制极其严厉,使这些国家陷入经济负增长、不少企业和金融机构纷纷破产的悲惨境地,从而激起这些国家人民的极大不满和很多经济学家的批评,基金也不得不对某些条件限制予以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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