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谈判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791页(615字)

工会与单个雇主或雇主协会之间就工资、工作条件及其他就业问题进行的谈判。

集体谈判通常只有劳资双方参加,但在有些情况下,其他的利益团体也会出现在谈判桌上。例如在美国的部分地区,教师谈判中也有家长代表参加。

集体谈判可以在不同层面上进行,有全国性谈判,也有产业一级的谈判,组织一级的谈判,甚至工厂一级的谈判。由于工会会员范围的不同,集体谈判的覆盖面(集体协议所覆盖的雇员占雇员总数的比例)可能包括某一产业的所有工人或部分工人;集体谈判的内容包括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实质性问题,也可能包括一些程序性问题。集体谈判可能是一个全国性的多雇主谈判,也可能是一个组织一级的单个雇主谈判。在欧洲的许多国家,集体谈判的覆盖面都比工会密度要高,例如法国和意大利的工会密度不到20%,但集体谈判的覆盖面却超过70%。这是因为在这些国家,集体谈判所缔结的集体协议往往也适用于非工会会员,在雇主协会代表资方参加谈判的情况下,集体协议可适用于尚未工会化的组织,这些国家的政府有时也会将工会化部门集体谈判所达成的协议适用于非工会化部门。20世纪80年代以来,集体谈判在主要西方国家的一个重要发展就是分散化(或称分权),即在更低层面上处理劳资关系。

全国性谈判和全国性协议的作用越来越小,组织(公司或企业)一级的谈判与协议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有的国家,例如英国,甚至弱化集体谈判,重新强调个人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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