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核算中交易记录的时间
书籍:西方经济学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836页(666字)
原则上,为了使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复式记账法下的某一具体交易的两笔账目按同一时间记录,必须对确定交易发生的时间作出某种规定。
在实践中,代表同一宗交易的两笔账目往往分别来自不同的资料来源,因此确定记录时间的原则可能不同。一项合同的完全实施,通常要经历一个时间的延续过程,有不同的时点。例如,签约的日期,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日期,取得要求付款权的日期,以及收到相应款项的日期,等等。
从经济观点来看,每一个不同的时间都有其重要意义,于是就提出各种不同的记录时间的基础:如以进出口合同签订的日期为准的交易基础(the transaction basis),以货物从一国运至另一国的日期为准的货物移动基础(the movement basis),以货款支付为准的支付基础(the payment basis)等等。
通常认为,合同所涉及的各项资产所有权法定的变更时间是应用于国民经济核算,特别是国际收支核算的最恰当的时间。许多基本数据几乎都以这个时间为基础。
有了“所有权变更”的准则以后,对大多数交易规定统一的记录时间就容易了。一般说来,实际资源与金融资产的交换当它们不再是原所有者的资产,而变成新所有者资产时,即应加以记录。
直接投资企业的再投资收益应在赚得时记录;其他投资收入则在支付到期日记录。
服务应在提供时记录。税款和罚金应在未加滞纳金的应付日期记录;其他单方面转移则在抵消其资源改变所有权时记录。对应项目同样应在它们所抵消的变化的同一时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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