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税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967页(862字)

是国家以土地为征税对象,凭借政治权力从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手中无偿地、强制性地取得部分土地收益的一种税收。

土地税收是建立在土地制度基础之上的,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因土地制度不同,不仅土地税的性质是不同的,而且征收的方式和办法也不一样。一般来说,土地税的本质是财产税或其变态,因此,土地税的征收就要以土地的价值为依据,或者以能反映土地价值大小的其他指标为依据。

土地税的征收,其计税依据不外有下列四种:①按土地面积征收,这是最古老的计税法。②按土地总收入征收,缺点较多。

③按土地纯收入征收。由于土地纯收入(亦称经济地租,即从土地总收入中减去生产成本及它项负担后的余额)完全代表着土地生产力的大小,因此,依据土地纯收入征税比较合理,而且按纯收入征税不能转嫁,对于平衡社会财富的分配有很大裨益。

④按地价征收,是最为理想的征税方法,因为地价的高低代表土地生产力的大小,依土地生产力大小分配税收负担,更合乎公平原则。对一个国家来说,以什么为根据征收土地税,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管理体制、地籍资料详略有很大关系,应依照各自条件加以选择。

土地税收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这是最古老而又最基本的功能,这成为一种长期、稳定而又最有保障的国家财政收入来源;②抑制土地投机;③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④作为一种经济杠杆来调整土地利用方向。

西方国家现行的土地税收主要有:①土地的逐年课税,有四种情况:对土地单独课征土地税;对土地所得(地租、纯利润)征收所得税;对土地和房屋合征不动产税;对土地与其他财产合征财产税。②土地转移时的土地课税包括两种情况:土地有偿转移时,课征不动产转移费或登录费;土地无偿转移时,课征继承税或遗产税及赠与税。③其他场合的土地课税。

如土地增值税。

上一篇:城市土地投机 下一篇:城市地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