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979页(900字)
指的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求借款人以其房地产作为抵押物,以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若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贷款者有权处置被抵押的房地产,并在房地产的折价或变卖收入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房地产抵押贷款与银行其他形式的贷款相比,有两个最为显着的特征:①安全性。指金融机构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及抵押物估价的多少发放贷款,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可依法处理作抵押的房地产,收回资金,避免损失。②实物保证性。
由于还款保证是以房地产或房地产产权证书作为抵押标的物,抵押房地产要按法定登记方式登记,形成房地产的处分效力条件,因而它具有实物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满足多方面的资金需要,西方各国在房地产抵押贷款方面采用了各种不同的具体形式。如从房地产抵押的抵押物来看,有土地抵押贷款、房屋抵押贷款以及房地一并抵押的房地产抵押贷款等;从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偿还的法律特征来看,有长期、中期、短期三种;从贷款还款方式来看,有等额还款、累进还款、递减还款等;从贷款利率水平来看,有高利率抵押贷款、中利率抵押贷款和低利率抵押贷款等;从贷款与存款的关系来看,有与存款相挂钩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同存款无关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从利率是否可调整来看,可以分为固定利率抵押贷款、可变利率抵押贷款等。目前,西方各国普遍采用可变利率抵押贷款,其主要优点在于利率能反映通货膨胀率和市场利率的变化。从融资目的不同可划分为两种:一种是经营性抵押贷款,也称房地产开发抵押贷款,贷款对象为开发商;另一种是消费性抵押贷款,也称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贷款对象主要为居民个人。
不同类型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往往需要经过不尽相同的法定程序。但一般来说,西方房地产金融机构提供房地产抵押贷款,通常经过如下几个程序:①借款人向房地产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②房地产金融机构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③房地产金融机构进入房地产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和估价;④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审批;⑤签订贷款合同;⑥发放贷款和监督使用;⑦贷款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