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依据学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公共经济学大辞典》第355页(4786字)
【内容介绍】: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财政范畴。
早在18世纪,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斯密,1981,第383页)就曾指出,税收是“人民拿出自己一部分私人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以后的经济学者虽然对税收的定义都有论及,但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以下三位学者的定义(转引自金鑫等,1991,第1页):德国财政学家劳认为,“税收并不是市民对政府的回报,而是政府根据一般市民的义务,按着一般的标准,向市民的课征”;英国财政学家巴斯特布尔指出,“税收是人民或私人团体为供应公共机关的事务费用而被强制征收的财富”;美国财政学家塞里格曼曾说,“赋税是政府对于人民的一种强制征收,用以支付谋取公共利益的费用,其中并不包含是否给予特种利益的关系”。
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财税学界把研究的重点转向了税收的作用以及税制结构的完善问题,对什么是税收这个问题涉及不多,但是,仍有学者在讨论税收的各种问题之前,给出了税收的定义,而且显然比前人的定义更加简明、准确。
如英国财政学家詹姆斯和诺布斯(詹姆斯和诺布斯,1988,第10页)指出,“税收是由政权机构实行不直接偿还的强制性征收”;日本财政学家井手文雄(井手文雄,1990,第254页)认为,“所谓租税,就是国家依据其主权(财政权),无代价地、强制性地获得的收入”。
当然,有些经济学工具书的税收定义还是比较全面的。如英国《新不列颠百科全书》对税收的定义作了如下概括(转引自王美涵,1991,第936页):“在现代经济中,税收是国家收入最重要的来源。税收是强制的和固定的征收;它通常被认为是对政府财政收入的捐献,用以满足政府开支的需要,而并不是为了某一特定的目的。税收是无偿的,它不通过交换来取得。
这一点与政府其他收入大不相同,如出售公共财产或发行公债等等。虽然税收总是为了全体纳税人的福利而征收,但每一个纳税人承担的税负与其所获得的利益无关。
”又如日本《现代经济学辞典》的税收定义是:“税收是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为筹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资金,而按着法律的规定,以货币的形式对私人的一种强制性征收。因此,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高培勇,1993,第11页):(1)税收是依据课税权进行的,它具有强制的、权力课征的性质;(2)税收是一种不存在直接返还性的特殊课征;(3)税收以取得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调节经济为次要目的;(4)税收的负担应与国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5)税收一般以货币形式课征。
”
上述学者和工具书对税收定义的表述,虽然有些细微差别,但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税收的本质特征:
第一,征税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国家作为征税主体,具有单方面的征税权利。除了国家(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征税权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机构或团体,无权征税。
第二,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
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取得的收入是税收收入,而凭借财产权力取得的收入属于利润、利息等收入。
第三,国家征税是强制性的。
国家依据宪法,以法律的形式颁布税收制度,强制实施。由于税收的这种强制性,故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范围、税率、征收方法等是按国家的意志确定的,纳税人必须接受。
第四,税收是无偿的。
税收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国家既不需要任何偿还,也无需向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在私人经济方面,若从中取得收入,原则上要支付一定代价(捐赠除外);而且,税收与同样作为国家强制收入的行政收入(如使用费和手续费)也不同,后者是由于国家提供了特定的服务,它伴随着给付与返还的关系。
“如果认为租税是依据国家的行政活动,对全体国民享受一般利益的一种返还,那么,就不能把租税说成是无偿征收了。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租税是给予全体纳税者的一般性返还,而不是对每个纳税者分别的返还。
”(井手文雄,1990,第255页)可见,返还性或有偿性的前提条件是具有一一对应关系。
西方经济学家对国家凭什么征税,百姓凭什么纳税问题,自17世纪以来一直是讨论的重点,形成许多学说,大致可分为三类:(1)需要分担论。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国家向人民征税,是为了实现其职能所需经费的需要,人民有分担公共需要的义务。这种观点包括公需说、义务说、牺牲说、掠夺说等。(2)劳务报酬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国家向人民提供利益,人民则必须向国家纳税作为报偿或交换。
这种观点包括交换说、保险说等。(3)经济调节论。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国家征税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取得财政收入,同时还要对经济运行予以调节。这种观点包括社会政策说、经济调节说等。
公需说 公需说产生于君主专制时代的17世纪,亦称“公共福利说”,这种学说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资本主义初期的重商学派和德国重商主义的官房学派的学者,如法国的J.波丹(Bodin)、德国的K.克洛克(Klock)等。这种学说认为,国家的职能是满足公共需要和增进公共福利,这一职能的实现需要税收来提供物质资源,故此,税收存在的客观依据就在于公共需要或公共福利的存在。克洛克曾指出(转引自小川乡太郎,1934,第57页):“租税如不是出于公共福利的公共需要,即不得征收,如果征收,则不得称为正当的征税,所以,必须以公共福利的公共需要为理由。”
义务说 义务说产生于欧洲国家主义盛行时期的19世纪。
这种学说在黑格尔的国家主义思潮影响下,认为国家是人类组织的最高形式,个人依存于国家。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就应有征税权,人民纳税是应尽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例外。
如法国的劳吾指出(转引自尹文敬,1935,第229页):“租税是根据一般市民的义务,按一定的标准向市民征收的公课。”19世纪末的美国着名财政学家亚当士认为,义务说正确地概述了现代国家税收的本质。
义务说反对交换说、保险说的观点,强调的是国家的权力与人民的义务。
牺牲说 牺牲说产生于19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有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萨伊(法国)、穆勒(英国)以及英国着名财政学家巴斯泰布尔等。这种学说认为,税收对于国家是一种强制征收,对于人民是一种牺牲。萨伊(萨伊,1982,第509页~第510页)最早明确指出:“租税是一种牺牲,其目的在于保存社会与社会组织……”穆勒发展了萨伊的牺牲说,依据纳税人的能力负税理论,提出均等牺牲观点。
巴斯泰布尔进一步阐示了穆勒的均等牺牲说。他认为,均等牺牲原则不过是均等能力原则的另一种表现;均等能力意味着负担牺牲的能力均等;社会的最大福利是使全体纳税人负担最少的牺牲。
掠夺说 掠夺说产生于19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以及资产阶级历史学派学者。
这种学说认为,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公共需要,是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对其他阶级的一种强制掠夺。
交换说 交换说产生于17世纪,亦称“利益说”、“买卖说”、“代价说”,主要代表人物有重商主义者霍布斯(Hobbes)、古典学派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以及蒲鲁东等。这种学说认为,国家征税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人民应向国家纳税以相互交换。
霍布斯(霍布斯,1939,第22页)曾指出:“人民为公共事业缴纳税款,无非是为了换取和平而付出的代价。分享这一和平的福利部门,必须以货币或劳动之一的形式,为公共福利做出自己的贡献。
”亚当·斯密也曾指出,政府的职能范围越小越好,税收越轻越好,而且,国家应以每个人所得利益的数量确定纳税标准。
保险说 保险说产生于18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法国的梯埃尔(Thiers)。
这种学说认为,国家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人民应向国家支付报酬,国家尤如保险公司,人民纳税如同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一样。梯埃尔指出(转引自小川乡太郎,1934,第64页):“人民按其受自国家的利益的一定比例来支付,尤如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按投保金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社会政策说 社会政策说产生于19世纪末,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财政学家瓦格纳和美国着名财政学家塞里格曼。这种学说认为,税收应是矫正社会财富与所得分配不公的手段,是实现社会政策目标的有力工具。
瓦格纳在给税收下定义时曾指出(转引自坂入长太郎,1987,第305页):“从社会政策的意义上来看,赋税是在满足财政需要的同时,或者说不论财政上有无必要,以纠正国民所得的分配和国民财产的分配,调整个人所得和以财产的消费为目的而征收的赋课物。”因此,赋税不能理解为单纯的从国民经济年产物中的扣除,还包括有纠正分配不公的积极的目的。
经济调节说 经济调节说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主要代表人物是凯恩斯学派的经济学家。这种学说认为,国家征税除了为筹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外,更重要的是全面地运用税收政策,调节经济运行,即调整资源配置,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再分配国民收入与财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调节有效需求,稳定经济发展。
以上所述的经济学者的课税依据学说,从历史进程来看,有明显区别。19世纪以前的课税依据学说,主要是从征纳双方的关系角度提出来的。而20世纪以后的课税依据学说,主要是从经济运行的需要角度提出来的,尤其是60年代以来发展起来的“公共部门经济学”更是侧重于从“市场失灵”角度来阐明税收存在的客观性与必要性。。【参考文献】:
金鑫、刘志城、王绍飞主编,1991,《中国税务百科全书》,经济管理出版社。
王美涵,1991,《税收大辞典》,辽宁人民出版社。
李九龙,1992,《西方税收思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高培勇,1993,《西方税收——理论与政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尹文敬,1935,《财政学》,商务印书馆。
斯密,1981,《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中译版。
萨伊,1982,《政治经济学概论》,商务印书馆中译版。
詹姆斯,S.和C.诺布斯,1988,《税收经济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译版。
井手文雄,1990,《日本现代财政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译版。
小川乡太郎,1934,《租税总论》,商务印书馆中译版。
坂入长太郎,1987,《欧美财政思想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