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结构理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公共经济学大辞典》第369页(5892字)
【内容介绍】:
一般来说,税制类型(税制体系的总体类型)与税制结构类型(税制体系的结构类型)存在着差异。
税收结构类型是在具体的税制类型条件下产生的,一般只有在复合税制条件下,才能谈得上税制结构。税制类型区分为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而税制结构类型则可以按不同标准划分许多种类。
1.税制类型
1.1 单一税制
所谓单一税制就是在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课征某一种税作为政府税收收入的惟一来源。
单一税制的理论主张较多,而且都与不同时期的政治主张、经济学说相呼应,其理论依据及其经济基础各有差异,大致可归为四类。
单一土地税论 单一土地税制是以18世纪初的布阿吉尔倍尔为代表的重农学派首创,19世纪中叶又有美国经济学家亨利·乔治所倡导,但两者的主张有些出入。前者认为,只有土地(农业)才生产剩余产品,形成土地所有者的纯收益,故应课征于土地而不能转嫁。
否则,课之于他物,最终还要由土地纯收益负担。这就是单一土地税制中的土地纯收益税论。
另一主张则为亨利的土地价值税论。按照他的观点,每年要对土地所有者所获得的经济租金征收100%或接近100%的税款。因为经济租金完全是一种不劳而获的剩余,这种剩余不应归土地所有者占有而应交给国家,足以支付国家的全部费用而有余。同时还认为,实行单一税制可消除不平等和贫困,是促进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的一种工具。
因为,它取消对资本和劳动力的一切税收,从而促进这些生产要素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土地国有化。
单一消费税论 这一主张早在17世纪利益说刚刚萌芽时,英国经济学家霍布斯就以此为理论依据,主张单一消费税制。他认为,消费税可以反映人民得自国家的利益。19世纪中叶,德国经济学家普费菲等,则从税收的社会原则出发,主张税收应以个人支出为课征标准,认为只有消费税能遍及全体人民,人人消费,则人人纳税,符合税收的普遍原则。
同时还认为,消费是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的体现,消费多者,负税能力大;消费少者,负税能力小,故符合税收的平等原则。
单一财产税论 最早是由法国经济学家计拉丹和门尼埃提出的单一资本税制而出现。
他们所指的资本基本上是指不生收益的财产。认为课征单一财产税,既可以刺激资本用于生产,又可以促使资本的产生。这一派又分为两种观点:一是以美国学者所主张的以资本为课征标准,仅以不动产为限;另一是以法国学者主张的应以一切有形之资本为课征对象。
单一所得税论 早在16世纪后期法国学者波丹曾主张过单一所得税制,但也承认在必要时,可以关税等为辅。到了18世纪,德国税官斯伯利才明确提出单一所得税制,并在19世纪中叶后盛行于德国。德国社会民主党在1869年就曾以单一所得税制为纲领。
单一税制在税收的历史长河中,只停留于理论上的探讨,至今没有哪个国家付诸实施。单一税制的主张之所以能产生,可能出于一下几点原因。第一,仅课征一种税,对社会的生产与流通的危害较小;第二,纳税人易于明了其应纳税额,少苛扰之弊;第三,稽征手续简单,减少征收费用。但是,由于单一税制弊端累累而无一国实行过。从财政收入上看,收入少、弹性小,逃税的可能性大;从社会政策上看,课税范围窄,不普遍,有失公平;从经济发展上看,就某一课税对象课以重税,枯竭税源,阻碍国民经济平衡发展。基于以上原因,单一税制的弊大于利,而它的弊在很大程度上被复合税制所克服。
所以,各国税制古往今来都是复合税制,以致于我们常说的税收制度都指复合税制。
1.2 复合税制
复合税制是指在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内,同时课征两种以上税种的税制。
各国之所以采用复合税制,主要是因为这种税制符合经济运行的要求。
就复合税制本身而言,在税制系统内部税种之间,有相互协调、相辅相成的作用;就财政收入而言,税源广,灵活性大,弹性充分;就税收政策而言,具有平均社会财富,稳定国民经济的功能;就税收负担而言,既公平合理,又普遍。因此,复合税制是一种比较科学的税收制度。当然,复合税制也不是一出现就很完备,既有它的历史发展过程,又有它的完善条件或标准。
既然复合税制是由多种税组成的,而每一种税又是对不同的课税对象或不同的纳税人课征的,那么,为了保持复合税制应有的优势,就要慎重选择税种和税源。经济学家们认为,税种的选择首先要考虑到各税种能否符合税制原则的要求,也就是要从财政收入上、经济发展上以及社会政策上考虑每种税的可行性。其次,还要考虑每种税之间的关系,使其各自有自己的税源,达到既不影响政府收入,又不增加人民负担的目的。
税源的选择不能侵及税本。税源可分为财产、所得和收益。一般认为,适宜作为税源者是所得和收益,而所得则是最适宜的税源。因为,以所得作为税源,既不侵蚀资本,又不影响国民消费,就会有源源不断的所得发生。选择税率则要视不同税种而定。
一般来说,古老的直接税适用定额税率,商品课税适用比例税率,所得课税适用累进税率。
在理论上,对复合税制结构的分类多种多样:以存续性划分,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以课征对象分类,分为对人、对物税和对行为税;以缴纳方式分类,分为实物税、货币税和劳役税;以课税目的分类,分为一般税和特别税;以课税客体性质分类,分为所得税、商品税和财产税等等,不一而足。不过,最为普遍的分类方法是以税收负担方式为标准,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复合税制下的税种无论怎样归类,其中的各税种都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无论是社会政治因素、经济状况,还是财政经济理论的影响,归根到底都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阶段,复合税制的主体税种是不同的。
2.税制结构的演变
纵观世界税制的发展过程,税制结构的演变过程呈“之”字形发展道路,即从简单的直接税制到间接税制,再发展到发达的直接税制。
2.1 简单的直接税制
在农业经济时代,由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社会剩余产品都由农业所生产,土地成为生育社会纯收益的源泉,地租是收益的绝大部分。因此,当时主要是以土地和其他不动产的多少,作为测度纳税能力强弱依据。这样,税收大部分都以土地收益税为核心。
同时,也有市场税和入市税作为辅助税种。
2.2 从简单的直接税制发展到间接税制
当社会生产发展到农工经济时代,工业生产逐渐发展起来。
工业生产的兴起,为商业的繁荣创造了条件,自由职业随之出现,社会纯收益的分配比较分散,而商品的流转环节大量增加,税源比较分散。因此,只有对货物及交易等课征消费税(如营业税、销售税、国内消费税以及关税)才能保证财政收入。
再加上间接税容易转嫁,新兴的资产阶级便利用商品市场日益发展的条件,大力推行间接税。
2.3 从间接税制发展到直接税制
随着工业化的进程,社会生产力得到大力发展,剩余产品大量增加,提供了充裕的税源;再加上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结束,资本急剧集中,收入分配严重不公。
因此,进入工业化的资本主义国家以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为契机,把长期实行的以关税、消费税等间接税为主体税的税制结构,变革为以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体税的现代税制结构。在这同时,也有一些国家如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还创立了具有间接税性质的增值税,在调整所得税的同时,不断完善间接税。
2.4 税制结构发展的新趋势
近一个世纪以来,所得税在工业化国家得到了大力发展,已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但是,由于所得税又对所得重复征税之嫌,抑制了人们的劳动供给和私人储蓄,不利于经济增长,再加之通货膨胀对所得税的不良影响,故近10余年来,理论界又重新掀起重构税制结构的大讨论。讨论的核心在于削弱甚至废除所得税,代之以支出税的可行性和制度构想。支出税是对个人消费征税。
它不是对个别消费行为或特别消费行为征税,而是就个人在一定时期内申报的消费支出总额征税,并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某些规定一样,有各种减免条款。它与所得税的实质区别在于征税发生在资金运动过程中的位置不同:所得税是在获得所得的环节征税,支出税则是在所得的消费环节征税。在实践中,大多数国家都在有意识地削弱所得税的地位,以开征或完善增值税作为改造现行税制结构的主要措施。至于21世纪之后,世界税制结构是否从现行的所得税制转向更高层次的消费税制,现在定论还为时过早。
3.税制结构的划分:税种设置理论
税制结构特别是其中的主体税种,决定着税制系统的功能。那么,一个健全的复合税制应包括哪些税种?长期以来,经济学家有过不少研讨。
统观纵横,无外乎以下四个方面的分析:(1)从税源角度分析;(2)从课税客体性质角度分析;(3)从负担能力角度分析;(4)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角度分析。
3.1 按照税源划分税制结构
按照税源来组织税制系统的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
他第一次把构成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和基本阶级划分为三大部分,即工人阶级、资本家阶级和地主阶级。同三个基本阶级相适应,斯密又区分了三种基本收入,即工资、利润和地租。他认为,这三种收入构成了全部国民收入,而每一部分国民收入无不都是在国家的保护下取得的,从而他们就应当按照各自在国家的保护下享得的收入比例缴纳赋税,维持政府生存。
也就是,按照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利益来分摊国家的管理费用,因为形成了三大税系,即地租税系、利润税系和工资税系。
地租税系包括土地税、土地收益税、什一税、地皮租以及对土地产权转移课征的注册税、印花税等;把课之于利润收入的各种税,诸如资本税、利息税和营业利润税等,都归入利润税系;工资税系则包括劳动工资税、对农村雇工征收的薪给报酬税等。至于其他一些税种,如人头税、消费税等,就要看这种税由谁来负担而定。
如果对土地所有者课征,或最终由土地所有者负担,就把这种税归入地租税系;如果课之于资本家,或者最终由资本家负担的税种,就归入利润税系;如果对劳动者课征,或者最终由劳动者负担,这种税就归入工资税系。
3.2 按照课税客体性质划分税制结构
作为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阿道夫·瓦格纳认为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两大弊端是所谓的“巨富与赤贫”。
为了医治这种弊病,满足共同欲望的需要以及校正个人经济中的不公正现象,必须建立起以“强制共同经济”为核心内容的财政,由国家“征收有形的财货”,以“生产无形财货”。因此,瓦格纳从萨伊的由土地、资本和劳动等生产要素创造效用、产生价值的理论出发,把资本主义的税制结构划分为三大类,即收益税系、所得税系和消费税系。他把土地增值税、土地收益税、房屋税、资本收益税、营业收益税和财产收益税等课征于土地和资本项目的各税种,都归入了收益税系;把薪金工资税和自由职业税等课征于劳动的各税种,归入所得税系;把烟税、酒税、糖税和盐税等课征于商品的各税种,归入消费税系。
英国财政学家巴斯特布尔也曾按课税客体的性质来划分税制结构。
他所划分的三类税制体系包括:(1)所得税系,包括对生产要素(土地、资本和劳动)课征的所得税,形成土地税、工资税、资本税和财产税;(2)货物税系,这是从消费方面来捕捉课税对象,包括关税以及各种货物税;(3)行为税系,从财产、价格的转移方面来捕捉课税对象,如土地增值税、遗产税和运输税。
3.3 按照负担能力划分税制结构
日本财政学家小川乡太郎认为,国家征税应当既注意国家资金的需要,又要照顾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而且,不使每一个具有纳税能力的义务人漏掉。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他主张负担能力应从纳税人的收入与支出两方面分别观察。从收入方面考察,分为经常收入和非经常收入。纳税义务人的经常收入包括所得和收益,所得和收益越多,其负税能力越大,则以所得税制对其征税。非经常收入则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经济流通方面获得的收入,并推测其负担能力,从而设置流通税制以课之。
从支出方面来考察,纳税人只要消费就会有支出,消费量大,支出就多,从而证明其负担能力大,反之,情况则相反。相应地,政府可以设置消费税制。
3.4 按照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划分税制结构
美国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从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包括资金流量与流向)出发,把税制结构划分三大类:(1)流转税。在本年货币总流量中,以逆着它的流向的商品价值为对象征税,包括消费税、销售税、营业税和个人支出税等。(2)所得税。以顺着它的流向的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额为对象征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超额利得税以及社会保险税等。
(3)财产税。以不属于本年度货币总流量的过去财富积累为对象征税,包括土地税、房屋税、遗产税、继承税、赠与税等。前两类是对资金的流量征税,后一类是对资金存量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