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课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公共经济学大辞典》第443页(5207字)

【内容介绍】:

有些国家对企业资产的价值按比较低的比率征税,作为补充或取代其他企业税收,在有些发展中国家也作为一种最小税。

本文主要考察这种税的作用和基本特征。

1.资产税的理论依据

征收资产税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Krelove and Stotsky,1995,p.181)。

第一,资产税可以取代企业所得税。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的经济归宿落在资产的所有者身上,故资产税与所得税可以说是对相同的税基课税。

通常假定在具有资本流动性的完善的资本市场中,资本将流向能够获得最高收益率的领域。这样,资本的平均收益率在不同的用途之间差异会很小。

因此,以这种平均收益率作为税基的税种可以取代所得税。不过,尽管资本市场是完善的,但人们常常发现在从事相同活动的企业之间以及在各行业之间,收益率是不同的。

因此,以企业资产的平均收益率作为税基的资产税并不能完全取代所得税。

第二,企业资产税具有企业最小所得税的作用。从理论上讲,以资产作为税基的企业最小税比诸如以毛收入或流转额作为税基的企业最小税理由更充分,因为经济所得与资产具有一定程度的系统关系。

第三,在国有企业情况下,资产税能使国家在其资本投资上取得一定收益。

类似于在私人企业情况下向股份所有者支付的股息。但是,如果企业被私有化,这一理论依据不再适用。

很多拉丁美洲国家就征收资产税,但税基的界定有很大不同。墨西哥、厄瓜多尔和阿根廷按年对资产总值征税,哥斯达黎加则仅对固定资产总值征税。

其他一些国家,比如波利维亚、哥伦比亚、巴拿、秘鲁、乌拉圭等国家,以资产的净值作为税基征收资产税(Shome,1992,p.452-456)。许多欧洲国家也有各种形式的企业资产税。

2.税基的确定

2.1 税基的构成

这种税一般对纳税人的企业资产总值(包括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征税。流动资产(current assets)包括现金和有价证券、应收款以及存货,长期资产(long-term assets)包括土地、按已折旧的价值计算的其他固定资产以及按已摊销价值计算的无形资产。

在界定企业资产总值时,使用净流动资本(流动资产减去当期负债)而不用流动资产可能更好,因为流动资产数量只反映出某些短期的融资决策。另外,这种税可能仅对净资产(总资产扣除债务融资的负债)或固定资产征税。

资产的税基如何计算,要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加以考虑。从理论角度来看,倘若资产税的目的是要取代不利于债务融资资产的税基更广的所得税,按资产总值征税比较合适。

按资产净值(或股本)征税可使债务融资的资产不必纳税,类似于允许债务利息但不允许股息的所得税扣除的企业所得税。可见,对净资产征税有利于债务融资的投资。

可是,按资产净值征税会引致纳税人增加债务,抵消包括在税基中的资产的价值,从而减少纳税。

从这个意义上说,资产总值而非资产净值作为税基比较适合。

对固定资产征税比较简单,但缺乏理论根据,因为对固定资产征税可能会抑制固定资产的投资。

2.2 估价问题

资产税可能比较难以管理,主要表现在不能准确地计算某些资产成分。资产估价的种种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Tait,1967)。第一,企业的资产价值变化不定。

第二,很多资产的使用年限较长,不能在资本市场中经常交易。第三,通货膨胀造成历史成本与重置成本偏差,扭曲了资产的价值。

第四,有些小额资产的估价代价很大,也许不值得估价。第五,在有些情况下,资产的所有权关系很难明晰。

同样,负债的评估也会有资产估价所遇到的问题。

流动资产与长期资产的估价问题不同。由于流动资产在较短时期内发生变化,采取平均价值征税比较合适。

不过,由于流动资产具有相对的流动性,即使在通货膨胀环境下,其价值也比较容易确立。

由于长期资产缺乏流动性而且不经常交易,故长期资产的估价也有问题。固定资产(诸如厂房和设备)理想的方法应当按公平市场价值估价,但实际上常常按折旧后的历史成本来估价。

土地尽管属于不可折旧的资产,但也有类似的问题。无形资产按理说应当按公平交易价格来估价,但通常仅按摊销后的历史价值来估价。

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总资产的账面价值很难代表总资产的经济价值。因此,对通货膨胀不进行任何调整就对资产征税,其扭曲性很大,可能有利于其资产比较陈旧的企业。

同样,倘若目标是对净资产(或股本)征税,必须有一种方法来计算股本的公平市场价值。除非企业的股票公开上市,否则,无法找到这种估价方法。

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不能充分体现其市场价值。

从道理上讲,平衡表项目可以进行通货膨胀调整。通过适用于某些资产的价格指数,可以对某些历史资产价值进行通货膨胀调整。如果不存在特定资产的指数,就可以利用消费者价格指数来调整诸如机器、设备和建筑物等资产的价值,使其反映出一般物价水平。

但是,土地就不适合使用消费者价格指数,因为土地的价值常常因本地市场的供求特征而改变,与一般物价水平关系不大,故使用土地或房地产价值指数更为合适。

2.3 双重征税

倘若应税企业拥有其他企业的金融利息,那么,有些资产就会受到双重征税。

有些企业也许拥有其他应税企业的股份,也许向其他应税企业贷款。如果资产税的目的是取代对实际流量和金融流量课征的所得税,那么,这类资产就应当按其产生的任何流量征税,因而金融资产及其融资的有形资产都应当包括在税基中。

相反,倘若资产税的目的是对实际流量征税,那么,这些资产只能课征一次。

有两种方法减少双重征税的可能性:或者允许拥有其他企业股份或向其他企业贷款的企业从其税基中扣除这些资产,或者允许发行股票和从其他企业借款的企业从其税基中扣除这些负债。倘若目的是对实际流量征税,那么,前一种方法更有道理。

倘若企业拥有子公司或应税其他企业,就会出现变相双重征税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该税基应当包括该企业的全部资产,但不包括子公司或其他应税企业的资产。

2.4 估价的时间

在确定资产税的纳税义务时,何时估价资产也是个重要的问题。企业拥有的资产在某一年的不同时期有所变化。

一种方法是要求企业计算这一年当中各类资产的平均拥有量。

另一种更为准确的方法是要求企业每类资产的加权平均持有量,权数是所持有的资产在该年度所占的比例。第三种方法是选择该年度的某一天(比如该年度的最后一天)来确定所持有的每类资产的价值。

根据有些国家实行的资产税,其税基等于纳税人该年度资产的平均值。一般而言,应税资产的价值等于金融资产的月平均总额除以该时期的月数,加上土地、其他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投资平均值,加上存货的平均值,减去特定扣除之后的负债平均值(McLees,1991,p.117-120)。

2.5 流动性问题

在所得税制下,利润假定产生流动性,可以用于支付税款。而是在资产税制下,流动性可能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如果资产的价值正在迅速变化,且因借债而削减了资产的价值,也就限制了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企业就会陷入缴纳资产税的困境。不能迫使企业出售资产来纳税,只能等到出售或出于其他原因流动性限制缓解时纳税。

在有些情况下,把最容易使纳税人出现流动性问题的那些资产排除在资产税的税基之外也许更为得当。

2.6 转让定价

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使纳税义务最小化。

利用转让定价的可能性取决于税收形式。在总资产税制下,选择产出和投入价格以少纳税的刺激性降低,特别是在税基主要由有形资产所构成时更是如此。

当税基是净资产时,应税企业有机会通过选择负债的所在地而把税基配置于低税管辖权。当总资产作为税基时,转让定价的机会减少。

2.7 起征点

公司所得税通常按应税所得征税,虽然小企业有时适用比较低的税率,但总的来看与企业规模的大小无关。在资产税制下,资产价值相对低的企业可能免税。

这一特征使得资产税具有一定程度的累进性,减少了缴纳这种的纳税人数量。

3.税率的确定

税率的选择应当反映出这种税的目标。如果收入目标比较重要,那么,税率就应当比较高,使其能够产生足够的收入。如果主要目的是使企业的财政贡献最小化,那么,所选择的税率就应当能够从具有经济收入的企业取得税收收入,但不能加重有经济损失企业的税收负担。

这说明税率相对要低一些。

资产税的税率适当与否,部分取决于哪些资产包括在税基之中、企业资产的预期实际收益率、正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以及企业的债务-股本比率。倘若这种税是对总资产征税,并旨在取代税基广泛的所得税或对所得课征的最小税,那么,在预期实际收益率为ρ,企业所得税税率为τ的情况下,资产税的税率应当是t=τρ。萨德卡和坦兹(Sadka and Tanzi,1993,p.66-73)提出,在确定对总资产这种税基课征的税率时,最好把企业看成全部是由债务融资的,以避免对股票融资的投资产生不利影响。假定预期实际收益率为ρ,实际利率为r,每单位总资产的利润为ρ-r,总资产的税率应当是t=τ(ρ-r)。同样,倘若这种税旨在成为一种对股本课征的最小税,那么,其税率就取决于企业的债务-股本比率。例如,如果债务-股本比率是1,那么,对股本征税的税率应当是总资产税率的两倍。。

【参考文献】:

最小税(Minimum Taxes)

Krelove, R. and J. Stotsky, 1995, Business Assets and Receipts Taxes, in P. Shome, ed.. Tax Policy Handbook,Internation Monetary Fund.

McLees, J. A., 1991, Fine Tuning the Mexico Assets Tax, Tax Notes International 3.

Sadka, E. and V. Tanzi, 1993, A Tax on Gross Assets of Enterprises as a Form of Presumptive Taxation, Bulletin for International Fiscal Documentation 47.

Shome, P., 1992, Trends and Future Directions in Tax Policy Reform: A Latin American Perspective, Bulletin for International Fiscal Documentation 46.

Tait, A. A.,1967,The Taxation of Personal Wealth,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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