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余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324页(473字)
旧中国关税收入扣除赔款、偿债后的余额。
鸦片战争后对列强的赔款和借款多以关税收入为偿付来源或担保。但在一段时期内,关税收入仍由中国政府自行掌握。
19世纪60年代以后中国丧失海关行政权,税务司开始拥有调度关税和保证外债偿还的权力。
辛亥革命后总税务司进一步命令各海关将关税收入存进其指定的银行,只能凭总税务司签发的支票方得提取。
随后各国外交使团又以借款偿还缺乏保障为籍口,迫使中国政府将关税收入存入公使团指定的外资银行,由公使团监管支配。税收款项首先用于偿付内外债及各项海关经费,剩下的余额,经公使团同意,才得拨给中国政府。
护法战争期间南方军政府经与外交使团交涉,获分粤海关13.7%的关余。后军政府分裂,外交使团停付关余。
孙中山1920年底重组军政府和1923年成立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时,为争取粤海关关余,两次与外国公使团展开斗争,迫使公使团于1924年4月同意将粤海关关余拨交广州政府。南京国民政府1929年实行“关税自主”,但用于支付外债本息的基金仍须存入汇丰银行,可作为财政收入的,仍为关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