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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325页(501字)

海关根据国家公布的税则对进出关境物品课征的税收。

按征收对象分,有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按征收目的分,有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按征收标准分,有从量税和从价税;按对外通商条约分,有一般关税和协定关税等。鸦片战争后中国关税为片面最惠国待遇下的协定关税。

关税收入是近代中国的重要财政来源。由于清廷财经匮乏,不断向外举借条件苛刻的外债,作为借款担保的关税逐渐落入外人控制之中。

1898年续借英德借款后,关税收入经连续作保,所剩无几,海关总税务司乃直接处理税收以支付还款,仅将关余交给清朝政府。但关税收入款项未交出前,仍由海关道自行保存。

辛亥革命时各债权国乘机组成联合委员会,直接接管税收现款,关税收入须存入外国银行,为其控制。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29年中国实行“关税自主”时为止。

武昌起义后孙中山在提出收回海关的同时提出收回关税,并以其他抵押以取代关税作外债担保的想法。孙在争夺粤海关关余的斗争中又指出,海关“所有收入,为国税之一部分”,“中国的关税,中国人不能自收自用,所以我们便要争”。

国民党“一大”宣言把“外人管理关税权”列为必须取消的不平等条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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