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贸易保护主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9页(721字)

70年代中期以后,在国际贸易中贸易自由化向非贸易自由化发展,非贸易自由化倾向日趋加强,出现了新贸易保护主义,其主要特点如下:(1)被保护的商品不断增加。

被保护的商品从传统产品、农产品转向高级工业品和劳务部门。197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对钢铁进口实行限制。

1978年,美国对进口钢铁采取“起动价格”。1977年至1979年,美国、法国、意大利和英国限制彩电进口。

进入80年代以来,美国对日本汽车实行进口限制,迫使日本实行汽车的“自愿出口限额”。加拿大、原联邦德国也相继采取限制汽车进口的措施。

1982年,美国与欧洲经济共同体签订钢铁的“自愿”出口限额协议。1986年8月国际多种纤维协定,对纺织品进口限制进一步升级,把限制的种类从棉类、合成纤维扩大到棉麻、棉丝混纺织品,高级技术产品如数控工作母机和半导体等也被纳入保护范围。此外,加强了劳务上的保护主义,如签证申请、投资条例、限制收入汇回等等。

(2)贸易保护措施多样化。主要表现在:①按照有效保护税率设置阶梯关税;②加强了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的活动;③非关税壁垒不断增高;④强调管理贸易,违背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3)从贸易保护制度转向更系统化的管理贸易制度。

一方面发达国家实行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随着政府管理贸易而不断充实和调整,成为对外贸易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把外贸政策法律化,给贸易保护主义披上法律的外衣。西方国家管理外贸的法律已由单行的法律,发展成为以外贸法为中心的、与其他方面的国内法相配合的一个整体。(4)各国“奖出限入”措施的重点从限制进口转向出口。各国加强了从财政、组织和精神上促进出口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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