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信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9页(382字)

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厂商(即买方)或向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其附带条件就是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债权国的商品。

当出口方借款银行直接贷款给国外进口厂商时,进口厂商以即期付款方式向出口厂商预付买卖合同金额的15%-20%的订金,其余贷款由进口厂商与出口方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以限期付款的方式将货款付给出口厂商,然后按贷款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将贷款与利息归还给出口银行。如果是出口方银行对进口方银行提供的信贷,进口方银行以即期付款方式代进口厂商支付货款,并根据货款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出口方供款银行归还贷款与利息。

进口厂商与本国银行的债务关系,则按双方商定办法在国内结算清偿,卖方信贷不仅使出口厂商可以较早得到货款和减少风险,而且使进口厂商对货价以外的费用比较清楚,便于与出口厂商进行讨价还价。因此,目前这种方式较为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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