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盘的有效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1页(301字)

受盘人可对发盘作出接受的期限和发盘人承受约束的期限。

发盘的有效期可在发盘中明确规定,也可不作明确规定。概括为以下几种规定方式:(1)规定最迟接受期限,即明确规定受盘人表示接受的最迟期限或接受到达发盘人的最迟期限。(2)规定一段接受期间,即发盘人规定发盘在一段期间内有效。(3)不明确规定有效期限,即发盘人在发盘中不明确规定有效期限,有的仅作笼统规定,有的甚至不作任何规定,这种发盘意味着在合理时间内有效。因为各国对“合理时间”解释不一,所以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对发盘有效期的理解有误,应尽量不用这种方式。对口头发盘,如未明确规定有效期,则需要“当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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