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05页(295字)

也称转船。

货物由运输合同中规定的船只在到达目的地之前转到另一艘船只。无正当理由的转船是一种违约行为,并且一旦货物灭失应由承运人负责。在海运保险中,如货物不必要地从一艘船转至另一艘船,就被认为风险变动,可解除保险人的风险责任。在合同是否应规定可以转船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货物出口没有直达船的港口,必须订明“允许转船”,对虽有直达船但没有固定航期,或一二个月才有一航次的港口,应力争订明“允许转船”,以利装运;对某些数量较大的商品或需要运往条件差的港口时,应考虑港口吃水情况和派船的可能条件,在合同中订明“允许转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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