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遣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39页(228字)

如果租船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完成了装卸,给船东节约了船期,则船东是受益的一方;船东为了鼓励租方提前完成装卸作业,在租约中通常规定,对于节省的许可时间,船东将付给租方每天若干金额,作为回报,这就是速遣费。

速遣费通常是滞期费的一半。但是,关于速遣费为滞期费一半这样的规定不尽合理,因为节约船期是租方的功劳,船东没有理由从中取利。

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的规定,中国租船公司已争取到速遣费与滞期费金额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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