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担保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28页(392字)

进出口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为了向海关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所有海关手续而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出具保证函的具体担保形式。

这一制度的实施,既方便了进出口人正常的贸易活动,又加强了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有关规定,下列货物可申请实施担保:(1)暂时进出口货物;(2)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领取进出口许可证,固故不能及时提供的;(3)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而货物已运抵口岸,急待提取和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4)正在向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急待提取和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5)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场所的;(6)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担保的。同意接受担保的货物,其担保人必须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逾期者海关将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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