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口货物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32页(426字)

海关对暂时运入我国境内货物所实施的查验、核销、处理和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的行为。

暂时进口货物进境时,申报人应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另附进口货物清单,交验主管局级以上机关的批准文件,向进口地海关申报,对无线电器材和应施以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还应交验有关部门的证明。对于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认可的书面担保后,准予暂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免纳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工商统一税和海关代征的税费。

期满复运出口时,经海关查明属原进口货的,发还所交保证金。暂时进口货物只能用于特定的目的,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时,申报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同时交验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期满后未复运出境,又未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的,以及违反“海关法”和有关法规者,将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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