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展览品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32页(834字)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境展览品所实施的具体监督、检查和办理其他有关海关手续的行为。

进境展览品一般指举办经济、贸易、文化、科技等展览会或者参加博览会而进境的展品、有关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小卖品和其他公用物品。展品进境时,展出单位或者它的代理人应将有唛码、件数、重量、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的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按“海关监管货物”将展品运到展览场所。进境展品中如有国家规定受管制的货物、物品,展出单位或者它的代理人应按规定办理检验或批准手续。具体管理规定为:(1)展出或者使用的宣传品和技术资料,包括电影片、幻灯片、录音带、录像带、唱片、照片、地图、说明书、广告等,需事先送交给海关审查同意后,始得展出或使用;(2)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宣传品和技术资料,不得展出或使用,海关可以没收、退运出口或责令展出单位更改后使用;(3)展览期间,供招待用的烟、酒、食品等,经海关审查同意后可免税使用,但不得转让出售或移作他用;赠送的零星纪念品或表演品,需经海关审查同意后,方可赠送。

作为礼品或样品的展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或征税手续。海关对展出单位用于出售或者放弃的进境物品作出明确规定:(1)出售的小卖品,需向海关交验经贸主管部门的许可证,并缴纳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2)出售给外贸公司的,有关公司应办理海关进口手续;出售或送给外交官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由接收者办理进口手续;出售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的,由展出单位交验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其查验、征税和放行。(3)展出单位对放弃的展品,应向海关报明品种、数量和价值,并由接收单位办理海关手续。(4)展览会结束时,应向海关递交展览品处理清单一份,分别列明消费、赠送、出售、放弃、复运出口等情况。展品复运出境时,需向海关递交外国货物转运准单和装载清单一式两份。因故不能运出的,可向海关申请延期,逾期不复运出境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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