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保税进口料、件核销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43页(776字)

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保税进口的料、件的进口、储存保管、提取使用和转厂加工,以及对加工制成品的出口和内销等情况进行核查和处理的行为。

依照海关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建立专门帐册,定期列表报海关接受监督核查。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料、件,除因特殊原因并经海关核准外,应从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工成成品并履行有关出口合同。

进口的料件及加工的产品,因故转为内销的,应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有关料件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后方准内销,如属于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交验进口许可证。

企业进口的料件不得直接转厂加工。如需转厂加工的,应事先报经海关核准并在海关批准的期限内,将转厂加工成品、半成品调回本企业。经生产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如不直接出口卖断、转让给承接另一加工复出口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时,进口企业应会同该生产企业持凭双方签订的购销或生产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

对进口合同项下的料件,企业应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登记手册》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进口后,如发生变更、转让、终止合同等情况,应及时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破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财产清偿前,对其享受海关税收优惠的监管货物,应办理纳税手续。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海关对其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按以下规定办理:(1)留给合营中方继续使用或转让、出售给国内单位的,海关应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2)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经批准并办结海关结转手续后,可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3)经海关核准,允许合营外方将原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上述办结海关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海关核发《企业办结海关手续通知书》。对违反海关法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