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12页(339字)

由投资双方或多方按照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共同出资兴办的契约式或非股权式的合作性企业,它可以是具有单独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单独法人资格的企业。

通常由外国合营者向东道国合营者提供资本、设备、工业产权和技术,东道国的合营者则提供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厂房以及其他可利用的设施和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可由东道国的合营者单方负责经营,也可由双方共同负责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的利润不是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而是按契约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作经营企业有一定的期限,期限长短由双方在契约中规定,期限届满后,合作经营企业即属于东道国的合营者所有,而不按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目前,合作经营企业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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