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争议解决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26页(354字)

解决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和外方之间争议、纠纷的基本原则。

争议解决准则在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作了原则规定:凡合资各方发生争议,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资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也规定:合作各方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如的确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合资各方可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提请仲裁;可以在中国仲裁机构仲裁,如当事各方协商同意,也可在被诉一方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如合资各方之间没有仲裁的书面协议,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中国的人民法院起诉。

中国仲裁机构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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