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实用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46页(391字)

又称工业实用性。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发明取得专利的必要条件之一。我国专利法规定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成果应具备实用性,即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效果。因此,发明创造成果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性,才能认为有实用性:(1)可实施性。即能够在实践中实施。

如果申请的发明目的是一种产品,那么这种产品应是在产业中能够“制造”的,如果专利申请是一种工艺方法或者工作方法,那么这种方法就必须在实践中能够实施。(2)再现性。

即一项发明具备实用性,必须依据客观技术规律,使发明能够重复到任意次数,即具有多次再现的可能性。(3)有益性。

有益性是从发明的社会属性出发,要求发明创造的成果能满足社会需要,发挥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作用。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同时具备可实施性、再现性及有益性。

上一篇:专利的新颖性 下一篇:外观设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