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46页(448字)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组合作出的革新设计。

它的技术水平比“发明”的技术水平为低,因此又称“小发明”、“小专利”。实用新型的特点是:(1)只涉及有形状的物品的革新设计,而不包括制造方法,也不涉及无固定形状的物品,如液体、气体等。因此,实用新型包括的对象范围比“发明”所包括的对象范围窄。(2)对发明创造的水平要求较低。实用新型的专利条件比发明专利的水平低。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必须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而实用新型只须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就行了。(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实行实质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申请程序也较发明专利简单。

(4)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在大多数国家较之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短。我国发明专利的期限为15年,而实用新型保护期为5年。(5)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专利及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而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和权利人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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