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49页(388字)

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案以后,专利权授予以前,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力。

具体内容包括:(1)专利申请案公布后,申请的发明将得到法律的临时保护。申请人在专利审查期间实际上获得了对发明成果一定程度的独占权,如有人使用其发明,申请人有权要求支付使用费。(2)申请专利的权利可依法转让或继承。转让专利申请权,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3)有权许可他人实施取得专利申请权的发明创造成果。(4)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人还有撤回专利申请、请求修正、陈述意见、请求进行实质审查的权利。专利申请人不服专利局作出的驳回申请决定,有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的复审请求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还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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