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59页(349字)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定的重要原则之一。

依照巴黎公约的规定,任何成员国的申请人,在向一个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又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时,申请人有权要求以第一次提出的申请日作为后来提出申请的日期。上述一定的期限称为优先权期限,第一次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规定这种期限,便于申请人要求对其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以第一次提出的申请日为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

要求优先权的条件是:(1)申请人必须是同一个人或其权利的合法继承人;(2)申请人必须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永久居住者;(3)各项申请所涉及的必须是同一项发明;(4)申请人必须提出优先权声明,并提交经认证的第一件申请副本;(5)在后的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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