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行申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68页(372字)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商品注册后,如扩大使用到同种类其他商品上,视同另一个商标,与原注册商标无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标为限”,注册商标扩大使用的商品,是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的界限,因而它的“专用权”不受法律的保护;扩大使用商品的商标不在原核准的专用范围内,就有可能与他人注册或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由于以上三个原因,注册商标扩大使用到即便属于同类的其他商品上,都应当另行申请注册。注册商标人应将扩大使用的商品名称、用途、原料及商品质量规格表(一式三份)连同原注册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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