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有效期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76页(299字)

申请注册商标的人,自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期限。

世界各国几乎都对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时间。如美国、西班牙、瑞士等国为20年;捷克斯洛伐克、伊拉克等国为10年。1982年8月23日我国在制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时,总结了我国从1963年4月至1982年8月实行商标权无期限性的经验,同时参考了许多国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规定,以及考虑我国参加《巴黎公约》和将来参加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协议的履行问题,重新规定了商标权的期限。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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