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违约索赔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09页(338字)

在技术转让中,由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事先达成的协议,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技术转让中的违约行为一般有三类:(1)不能履约,即供方拒不供给技术情报、不传授技能或拒绝提供技术服务与协助;受方拒绝付款。(2)不能全部履约,即一方或双方违反了若干项义务的非重大违约。(3)延迟履约,指一方或双方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

若供方违约,属于第一类违约行为的,供方须加息退还受方已付的款项,并支付一笔违约金;若属于第二、第三类违约行为的,供方须支付一定的罚款或者降低技术价格。

如果是受方违约,供方可视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终止并索回已供给的技术,同时要求受方支付一笔固定金额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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