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68页(326字)

在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其特点是:(1)无第三方参加或介入;(2)由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互谅互让原则互相协商,达成共识,解决争议;(3)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仅由双方自觉执行。通常,协商应注意以下原则:(1)必须维护国家主权和根本的经济利益;(2)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即对双方的是非进行认真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划清双方各自的责任;(3)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4)互谅互让;(5)必须合法。即双方协商谈判直至达成协议,均须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违法的协商,即使达成协议,也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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