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69页(295字)

又称“公断”。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其争议提交给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裁断,对于裁断结果,双方当事人自愿服从并遵照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1958年联合国在纽约召开国际商事仲裁会议,制定《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这是目前国际经济仲裁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已有成员国53个。通常,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提交仲裁的双方当事人一般分属不同国家;(2)仲裁机构的性质一般是民间社会组织;(3)提交仲裁的争议,一般都产生于国际贸易中货物买卖、运输、保险及结算等;(4)仲裁裁决一般要在其他国家领域内生效或在其领域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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