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68页(295字)

由第三者主持并促成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一般而言,调解分为法院调解和仲裁机构调解二类。所谓法院调解,即指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在判决前所进行的调解,其遵循的原则主要有:双方当事人自愿、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所谓仲裁机构的调解,即指由仲裁庭主持双方当事人依照一定规则和程序所进行的调解。它具有以下特点:(1)仲裁庭所为调解应以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为基础;(2)在调解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继续进行,仲裁庭可以立即终止调解;(3)仲裁庭制作的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自愿执行,无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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