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2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98页(981字)

颁布于1975年10月《在历史成本制度下存货的计价和表达》。

主要规定:(1)存货历史成本的确定。其中包括:①编制存货的历史成本及其有关间接费用分摊方法。间接费内容是指间接材料、间接人工、厂房及设备的折旧与维修费以及工厂行政管理部门的费用。

固定生产间接费应按设备生产能力分配。如不能直接分配,未计入成本部分,应加予说明。生产间接费用以外的其他间接费,如果使存货处于现在的场所和状态明显有关(如为客户专门生产的产品的设计费)也应计入存货成本。

而销售费用、一般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用、利息支出等,通常认为与存货无关,而不予计入。②存货历史成本,应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无互换性的存货或单独保管的专用产品,应采用个别认定法。企业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或基本存量法确定存货历史成本。但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金额下,注明该项存货如同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时的金额及可变现净值,两种结果中,取其较低的相比较后的差额。也可与资产负债表编制日的现价与可变现净值中,取其较低的相比较后的差额。

③如果能与按历史成本及可变现净值孰低的方法计算结果基本一致,企业可以采用标准成本法估价生产成品,零售价法估价商品。(2)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包括:①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以估价时企业所具有的各项存货预期变现的最可靠证据为估计依据,不应以价格或成本暂时波动为依据。②各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逐项或相信项目分组调整登记并前后一致。

③按固定售货合同而购进的存货,可变现净值按合同规定价计算。超出部分按一般市价计算。

④如产品按历史成本或更高的售价出售,用于生产品时的材料和其他物料,在正常耗用定额之内的,其成本不应低于历史成本,在材料价格下跌,使产品历史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材料存货价值应予调减;最好采用重置成本确定这些材料的可变现净值。(3)在财务报表中的反映。

①本期售出或耗用(不包括已分配其他资产帐户)的存货金额,与本期可变现净值所调减的差额,均应列入本期损益。②在资产负债表和其他财务报表的说明中,企业应对存货进一步具体分类,并按每一主要类别反映存货金额。

③存货估价时所采用的方法应予说明,如变动,则将对本期或以后各期所发生的影响,列举数额并申述原因。④属于例外项目的存货,应记性质、金额,定价依据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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