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1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98页(378字)

颁布于1975年1月《会计政策的表达》。

主要规定:(1)权责发生制是基本的会计假定,亦即执行会计实务的前提。企业如作“变通,应在财务报表中申述理由”。(2)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应始终保持谨慎、实质重于形式及重要性原则。

(3)企业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如存货计价、汇兑损益处理、折旧计算、收益实现的确认、财产盈亏处理等都应在财务报表中作阐明、集中的表达。

(4)资产负债表(平衡表)、收益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如会计处理错误或失当,应加以揭示和纠正。但不允许仅通过会计政策的说明或财务报表的附注及附加说明材料,而认为已作出有关项目的纠正。

(5)财务报表不但应反映本期数字,还应反映前期相应数字。(6)会计政策的变化,如对本期或以后各期发生重大影响,应申述理由及有关数字,一并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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