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11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02页(539字)

颁布于1979年3月《建设合同会计主要规定》。

主要规定:(1)在施工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对建筑承包合同的收益,可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或“完成合同”法来进行会计处理。完工百分比法是按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分期确定实现的收益;完成合同法则要到合同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时,才确定实现的收益。

(2)完工百分比法要在能够对合同的执行结果作出可靠评估的条件下采用。合同中固定造价时,评估的可靠程度要视合同的总收益和完成合同的总成本,以及本期完成合同的进度能否确切评估,合同工程所应担负的成本能否分别算清而定。

在合同中成本加成时,评估的可靠程度取决于合同的工程成本能否区分清楚,合同外的特殊费用能否确实预计而定。(3)建筑承包合同的工程成本,由各项合同的直接费用及分摊的一般工程费用组成。

(4)施工企业所有符合相同标准的建筑承包合同,都应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5)在财务报表中,对根据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尚未完成的工程量,预计可能发生的亏损,应计提亏损准备。在财务报表中还应反映:在建工程金额;根据合同,包括在建工程内的已收和应收工程进度款,预收款和保留款(即未验收工程尾款);成本加成合同中不包括在建工程内的应收款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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