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10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01页(349字)

颁布于1978年10月《意外事项及资产负债表编报日以后发生事项》。

主要规定:(1)企业由于已经发生的意外事件可能蒙受损失时,应合理估计损失金额,在利润表中列作损失。意外收益不应在财务报表上列作收益,但应予说明。(2)资产负债表编报日以后发生的事项,能提新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编报日的财务状况作出更切实际的估计,或能证明企业全部或一部分已不适合“继续营业假定”的,可对有关资产负债进行调整。

在资产负债表编报日以后,财务报表批准之前,宣布发放的股息,应该调整所属时期的财务报表,或者加以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报日以后发生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日的资产和负债状况,但将影响报表使用者作出正确估价和决策的,不必调整资产和负债,但必须予以说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