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34页(545字)

国际商会制定的供各个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和银行公会处理跟单信用证的一种国际惯例。

该惯例首次发表于1933年,后经1951年、1961年、1974年和1983年4次修订。1974年修订本称为《1974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于1975年10月1日正式通过,简称国际商会第290号出版物,其内容包括总则、定义和具体规则共47条。由于70年代以后国际运输、通讯工具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使国际贸易中的运输、保险、单据和国际结算发生了较大变化,国际商会又对1974年的“290号”统一惯例作了修订,新版本于1983年6月21日正式通过,并于1984年10月1日开始实行。1983年修订本简称为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共有条文55条。

“400号”统一惯例新增了一些条文,主要有:(1)惯例的范围扩大到适用于备用信用证;(2)跟单信用证的使用从货物交易扩大到劳务以及其他任何交易行为;(3)一切信用证都必须指明是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4)对影印系统、自动计算机系统和复写制作的单据,如被注明为正本并被签字证实的,银行可以接受为正本单据(信用证另有规定的除外)。“400号”统一惯例对于运输、保险、支付等方面的新问题也作了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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