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理事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51页(505字)

缔约方全体大会在闭会期间的常设组织。

根据缔约方全体于1960年6月4日所作出的一项决定成立。其权力主要有:(1)有权在缔约方全体大会闭会后对它们在会议期间所议及的所有问题继续进行讨论,并对闭会期间所发生的任何紧急情况加以审议。(2)负责筹备缔约方全体大会。(3)有权根据关贸总协定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任命专家小组成员,并决定专家小组的职权范围,审议其报告。

(4)负责监督各委员会、工作组和专家小组的工作。可以说,理事会已成为指导关贸总协定活动的核心机构。

理事会设在日内瓦,每年召开多次会议。由于理事会和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在同一地点,有较多的接触,有利于理事会工作的开展。

理事会自成立以来,一切决定都是基于“一致原则”而产生的,从未进行过投票。

目前理事会的成员国已占关贸总协定成员的2/3。

理事会由所有要求成为其成员的缔约方代表组成。理事会的主席是与缔约方全体正、副主席及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的主席一起同时由全体缔约方选出,任期一年。

如果一缔约方认为理事会的决定损害了其贸易利益,该缔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缔约方全体申诉,并有权在申诉期间停止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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