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51页(417字)

关贸总协定在缔约方全体或理事会下面设立的、长期和系统考察一些重大问题的机构。

主要有: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贸易谈判委员会以及属于多种纤维协定下建立的各种常设委员会等。其中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是根据关贸总协定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第二节为保障各缔约方国内财政地位和国际收支而实施进口限制的机构。

负责关税减让工作的有关税减让委员会,负责财政工作的有预算委员会。在发起多边谈判时还设立各种谈判议题的委员会对多边谈判进行监督。

贸易和发展委员会是关贸总协定下常设的重要委员会,它可以对总协定第四部分的实施以及为扩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所采取的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该委员会的主席由缔约方全体选举产生。

委员会主席一直由发展中国家人士担任。关贸总协定体制内的其他常设委员会一般都不是由缔约方全体或理事会特别建立的,它们是根据东京回合中达成的协定及《多边纤维协定》而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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