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歧视贸易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54页(380字)

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规定:一缔约国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国实施歧视待遇。此外,如果缔约一方依据关贸总协定的原则规定采用某种限制或禁止(例如关贸总协定允许的各种例外),只要这种限制或暂时中止义务及禁止同样对所有其他缔约方都毫无例外地实施,也同样是符合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非歧视贸易原则体现了平等的原则精神,也体现了各国主权一律平等的国际法原则。非歧视贸易原则是通过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每一个缔约国应该在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征收、征收的方式以及执行进出口规章手续等方面,给予任何其他缔约国以相等的待遇;而国民待遇条款则要求每一缔约国对任何其他缔约国的产品,在国内税或其他国内商业规章等方面应与本国产品同等待遇,不应实行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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