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外方投资的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88页(373字)

国外投资者在中外合资企业投资的安全保障。

对外国投资保护,国际上采用的法律形式有:接受国以宣言形式保证不没收和征用投资者的资产,或征用时给予补偿;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本国国民或企业的海外投资实行投资保险或保证;有关国家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国间的投资保证等方式。联合国的许多文件提出的“适当补偿”原则已为各国投资法所普遍遵循。西方发达国家为了鼓励资本输出,对本国的海外投资实行投资保险,又称为“投资保证制度”。

各发达国家的投资保险制度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单边保证制度,如日本的投资保证制。

海外投资者可根据国内法的规定申请投资保险;另一类是双边保证制,如美国投资保证制。只有在与美国订有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海外投资者才能向美国政府的专设机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申请投资保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