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27:4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03页(319字)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五十条。

该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该法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以及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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