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27:5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04页(315字)

1981年1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1981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共十一条。

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调整与稳定国民经济,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该条例规定,国库券主要向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分配发行;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的社队可以适当认购;个人可以自愿认购。其利率为年息四厘,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自发行后第6年起,每年偿还总额的20%。国库券每年发行的数额由国务院确定,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其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综合平衡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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