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候选人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56:4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93页(691字)

我国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提出的供选民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

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把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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